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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沈信初伪造货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信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刑终5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信初,男,身份证号码×××3390,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业,户籍地址陆丰市,租住陆丰市。2004年6月10日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被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8月18日被抓获归案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尾市看守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信初犯伪造货币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信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5月份,被告人沈信初与同案人吴江民(另案处理)经密谋伪造货币事宜后,商定由同案人吴江民提供印制假币的机器、原材料及资金,被告人沈信初负责印制假币。2014年6月底,被告人沈信初向陈某租用位于陆丰市城东镇水墘村的老房子作为印制假币窝点。尔后,被告人沈信初将吴江民提供的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运到该窝点进行安装和调试。2014年7月初,被告人沈信初在该窝点进行印制2005年版100元面额的假币。同年7月底,被告人沈信初将印制假币的设备、原材料转移到城东镇水墘村大路边租用的铺面存放,2015年4月,被告人沈信初又将上述设备、原材料转移到其老家,并将印制假币的胶版及印制的假币运至陆丰市其租住屋藏放。2015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信初租住的房子里将被告人沈信初抓获归案,现场缴获第五套面额为100元的2005年版疑似假人民币成品790张、半成品290张及印制假币的胶版一批。在被告人沈信初老家查获碘镓灯晒版机1部、油墨48罐、变压器1部、阳图PS版2件、手动液压升高车1部、切割刀1部、烫金纸1200张,在其老家相邻的空地铁棚处查获胶印机1套。经鉴定,缴获的货币均为假人民币,面额共计108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17日傍晚,陆丰市公安局接到涉嫌制造假发票的沈信初在出租屋藏匿的举报后,立即对沈信初进行抓捕,在其租住屋现场查获假币约7万多元,假币胶版及假币半成品等物品。该局遂对沈信初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及汕尾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18日,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陆丰市出租屋将沈信初抓获归案,并将其移交给汕尾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3.陆丰市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缴获假币情况说明及汕尾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情况说明、照片等,证实2015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陆丰市被告人沈信初租住的房内缴获第五套面额为100元的2005年版疑似假人民币成品790张、半成品290张及印制假币的胶版一批;在陆丰市被告人沈信初的老宅查获碘镓灯晒版机1部、油墨48罐、变压器1部、阳图PS版2件、手动液压升高车1部、切割刀1部、烫金纸1200张;在与其老宅相邻的空地铁棚屋内查获胶印机1套。查获的物品均被扣押并拍照附卷。4.中国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及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证实被公安机关缴获的货币均为假人民币,面额共计108000元,已由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银行予以没收。5.证人陈某的证言:2014年6月底的某一天(具体时间忘记了),沈信初到我们村里找我聊租房的事,我带他去看我家的老房子,他看后比较满意,就定下来要租,租金我没有和他谈,每月给200、300元给我老爸就可以了。没有多久,我见沈信初自己开三轮摩托车搬了一些木板等杂物过来存放。2014年7月份后,我都没有见过沈信初进出我家的房子,我从来没有进去过,也没有见过他。我确实不知道沈信初在我家的房子里印制假人民币。沈信初租用我家的房子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我有收过沈信初的房租人民币600元。沈信初搬运设备离开,我也不知道。证人陈某经照片辨认,指认6号照片沈信初就是租用其家老房子的人。6.被告人沈信初供述:2014年5月份,吴江民与我在东海镇人民路麦当劳附近商议印制假币的事情,吴江民让我先找好地方,印制假币的机器、油墨、纸张、胶版及经费等由他提供,我负责试印,如果质量好的话,就以一吨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给我作为报酬。2014年5月底,我前往城东镇水墘村找陈某,称租用陈某房子后面的老房子印制“六合彩”图纸,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人民币500元。尔后,我联系吴江民可以把东西送过来。2014年6月底,吴江民安排一司机与我联系,我们约好在金厢镇金厢路口见面。晚上9时多,我们会合后,我带司机到桥冲镇“天地公”附近,将设备(包括晒版机、胶印机各一部,胶板整套、纸半吨、油墨六件)接驳到我驾驶的三轮车。晚上11时多,我将这些设备送至租用的老房子存放。第二天晚上10时,该司机打我电话,我们又约好在金厢路口见面,以同样的方式将剩余的设备(包括胶印机一部、纸半吨、油墨两件及洗机水等)搬进老房子。第三天,我从陈某居住的新房子架设电线往老房子,通电后就开始调试设备了。当天下午,我怕设备运转声音太大,就叫陈某安排人员送沙土过来,把存放设备的房子通往大厅的门封掉,留下洗手间通往巷子的门作出入使用,并将房顶用我之前准备的木板封好,约于7月1日开始试印。我一个人印制了半吨纸,调试了十个颜色,也就是说印制了十多个工序。因该半吨假币的印制质量不好,颜色太浅,我将该情况告诉吴江民,让他拿回去处理,顺便把另外半吨纸也拿回去修边。2014年7月14日左右,吴江民又安排送设备的那个司机联系我,说要把纸载回去处理。当晚约11时,我们在陆丰市博美镇博新宾馆附近见面,我让司机在宾馆门口等,我就开他的货车前往陆丰水墘村内一空地停好,随后用我的三轮货车把纸张(包括半吨假币和半吨需要修边的纸张)载至空地,搬上货车后,开至博新宾馆交给司机,司机就把纸张载走了。纸张送回吴江民的时候,吴江民让我将那吨纸中用于调试的1000张纸先行试印。约于2014年7月底,该1000张纸就印好了,约有假币70000多元。这些假币印好后,吴江民就到东海镇人民路麦当劳附近,我将这些假币中拿出二张作为样板给他看,吴江民觉得质量不好,卖不出去,叫我烧掉算了,机器也帮他处理掉,但要我把胶板还给他。我向吴江民提出要20000元“辛苦”费的要求,吴江民未答应,说过一段时间再说。在我向他要钱以后,他就很少联系我,我打他电话,他经常关机。到去年年底,我因长时间联系不上吴江民,担心他是不是出事,就干脆砸烂了他给我的手机。随后,我就将胶板及这些假币带回我在陆丰市租用的房子,藏在我房间床上的储物格中。2014年7月底,陈某租给我的老房子,因产权问题,陈某兄弟间发生矛盾,陈某的哥哥说要报警处理,我怕事情败露,就赶紧找地方搬了。在2014年8月5日,我找到陆丰城东镇水墘大路边(往东海方向约200米)的店面,向一位60多岁的老人以每月400元的价格,租用来存放设备。至2015年4月,该店面隔壁的房子要重建,我就把这些设备都搬到陆丰市我老家了。吴江民是印制假币的老板,购买设备、起动资等一切费用都是他出资的,我负责印制假币,我和吴江民商量好,如果印制成功,能够批量印制,每月他支付我工资人民币100000元,销售与我无关。陈某的老房子我已带同志前往指认了。被告人沈信初在混合相片中分别辨认出吴江民、陈某。二、2008年7月间被告人沈信初向林冬晓租用位于陆丰市桥冲镇陂头村圣人公鸡场1号旁边的房屋作为印制假发票的场地,试印假发票,但未成功。2009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六日),被告人沈信初再次向林冬晓租用该房屋作为窝点,运来胶印机、晒版机、油墨、纸张等印制工具,进行印制假发票。期间,被告人沈信初雇请王锡坤、刘金生、陈碧单到该窝点参与印制。2009年3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清查时,同案人王锡坤、刘金生、林冬晓、陈碧单被现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胶印机2部,晒版机1部,切割机1部,鼓风机1部,发票胶版、打码器、油墨、白纸等印制工具一批,疑似发票成品、半成品一批。①缴获的疑似发票成品有:印有“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字样的100900份,其中5元面额的22700份,10元面额的78200份,票额总金额共计895500元;印有“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字样的1700份,其中100元面额的1600份,50元面额的100份,10元面额的300份,票面总金额共计168000元;印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字样的75200份,其中100元面额的28800份,1000元面额的3800份,50元面额的27550份,500元面额的1650份,20元面额的6550份,10元面额的6850份,票面总金额共计9082000元。②缴获的疑似地税发票半成品有:印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字样的2956800份,其中50元面额的15680份,100元面额的2400份,20元面额的18480份,10元面额的20160份,500元面额的5040份,1000元面额的1680份,票面总金额共计7795200元;印有“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字样的2380份,其中100元面额的420份,10元面额的1050份,5元面额的840份,50元面额的70份,票面总金额共计60200元;印有“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万通发票”字样的面额为“仟额”的450份。③缴获的疑似国税发票半成品有:印有“广东省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字样的面额为“百额”的共2700联(1-3联),面额为“仟额”的共21000联(1-4联),面额为“万额”的共20联(发票联);印有“广东省深圳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字样的面额为“佰额”的共6300联(1-3联),面额为“仟额”的共8100联(1-4联);印有“辽宁省沈阳市商品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字样的面额为“仟额”的共2400联(报销凭证),面额为“万额”的共450联(报销凭证)。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发票均属假发票。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9年2月23日,汕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现沈信初伙同陈碧单等人在陆丰市博美镇溪墘五村周边地区印制假发票的线索,遂决定予以立案侦查。2.汕尾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09年3月20日凌晨,汕尾市公安局对位于陆丰市桥冲镇后冲村陂头区圣人公养鸡场1号旁边的制假窝点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是一座平房。现场缴获胶印机2部,晒版机1部,切割机1部,鼓风机1部,发票胶版、打码器、油墨、白纸等印制工具一批,疑似发票成品、半成品一大批。公安机关已提取了现场物证,并对现场情况及物证进行拍照附卷。3.汕尾市地方税务局、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出具的《关于发票鉴定情况的复函》、《发票鉴定说明》,证实2009年3月20日在制假窝点现场查获的疑似发票成品、半成品,经鉴定均属假发票。经归类清点,具体数量如下:①成品疑似发票有:印有“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字样的100900份,其中5元面额的22700份,10元面额的78200份,票额总金额共计895500元;印有“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字样的1700份,其中100元面额的1600份,50元面额的100份,10元面额的300份,票面总金额共计168000元;印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字样的75200份,其中100元面额的28800份,1000元面额的3800份,50元面额的27550份,500元面额的1650份,20元面额的6550份,10元面额的6850份,票面总金额共计9082000元。②半成品疑似地税发票有:印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字样的2956800份,其中50元面额的15680份,100元面额的2400份,20元面额的18480份,10元面额的20160份,500元面额的5040份,1000元面额的1680份,票面总金额共计7795200元;印有“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字样的2380份,其中100元面额的420份,10元面额的1050份,5元面额的840份,50元面额的70份,票面总金额共计60200元;印有“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万通发票”字样的面额为“仟额”的450份。③半成品疑似国税发票有:印有“广东省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字样的面额为“百额”的共2700联(1-3联),面额为“仟额”的共21000联(1-4联),面额为“万额”的共20联(发票联);印有“广东省深圳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字样的面额为“佰额”的共6300联(1-3联),面额为“仟额”的共8100联(1-4联);印有“辽宁省沈阳市商品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字样的面额为“仟额”的共2400联(报销凭证),面额为“万额”的共450联(报销凭证)。4.陆丰市人民法院(2009)陆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王锡坤、刘金生、陈碧单、林冬晓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已被判刑。5.同案人王锡坤供述:2008年3月份的一天,沈信初打电话问我是否要到他的印制点印制点餐票,他说如果印制得好的话,工资是4000多元,印制得不好的话工资是2000多元,我听后表示同意,于次日到达沈信初的印制点。到后,我发现里面已经放有二部胶印机、一台晒版机、一台切割机等,点内不见有纸张,机器还没有生产。老板沈信初交代我调整机器,我对机器调整了约一个星期左右,因调机的效果不理想,不能生产,我便回家去了。到2009年2月初,沈信初又打我的电话,我就于2月23日到印制点参与印制了,我到该点时,发现点内放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等字样的发票。除我之外还有沈信初、陈碧单和刘金生,还有运输工“阿忠”。该点老板是沈信初,他提供胶版叫我们印制假发票,跟我们谈工资,他直接联系进纸及成品(指假发票)的销售等工作,偶尔有到印制点操作机器印制发票,还参与对印制好的成品的切割、包装等。我是该印制点的机器操作工,负责开机、校板、上纸、调墨等印制工作。陈碧单负责上纸、看纸,偶尔有开机操作机器,还参与编码印刷,另外她还在点内负责煮饭、扫地、清洗机器等。刘金生在制假点内工作了一至二天,负责开一部胶印机印制发票,具体的工作是上纸、调墨、校板、开机等。“阿忠”负责运输纸张进入制假点,还负责将印制好的成品运输出去。“阿忠”是沈信初直接联系的,来过该印制点三次,他有见到我们在印制假发票。该印制点是沈信初向林冬晓租用的,沈和林都有说给我听,屋主是林冬晓。林冬晓有到点内看看,但没有参与印制。我只有印制票样为“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面额是5元、10元的发票。约印制了5元的成品200本,10元的成品120本,每本100张。2015年3月20日凌晨5时多,公安机关到该印制假发票点围捕,将我和刘金生、陈碧单和林冬晓等人抓获,现场发现一批印制假发票的机器、胶版、铅板及成品、半成品的假发票等。我在家乡带的手机是136××××8808,到该点后,沈信初提供一个“150”头的手机,这两部手机都被公安机关缴获。同案人王锡坤在混合相片中辨认出老板沈信初,并对其印制的假发票进行了确认。6.同案人刘金生供述:2009年3月16日上午,我老乡黄定平打电话问我是否要到陆丰当印刷工,帮人家印制点发票,因我没工做便答应了。电话挂断不久,老板(手机号码为134××××0336)就打我电话问我,他说在陆丰印制点假发票,工资很高的,我听后就答应了。3月18日,我从家乡坐车来到陆丰,老板开摩托车拉我到印制假发票点的厂房。到印制点后,我见厂房内放着两部胶印机、一台晒版机、一台切割机及一些印制发票的胶版、铅片和成品、半成品的发票等。老板向我介绍了在厂房内做印刷工的王锡坤和陈碧单,并叫我先熟悉里面的环境,还安排我与王锡坤一起在印制点旁边的平房内睡觉。3月18日晚上,有一个中年男子拉十多箱纸和胶版进到印制点内。3月19日中午,王锡坤与陈碧单在厂房内分别开胶印机印制假发票,王吩咐我在机器旁边帮上纸,一直印制到当晚9时左右,共印刷好成品的假发票约500本,机器停了,老板过来切纸,把刚印制好的成品叠好,装在纸皮箱里面,包装好并开车拉走。19日晚上9时多,老板到印刷点后向我讲我每月的工资是人民币4500元,跟王锡坤一样。然后,他又吩咐我明天负责开一台机器(指胶印机)印刷,不懂的问王锡坤和陈碧单。当晚约3时左右,我开始睡觉,到5时多,我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点印制的是一些面额为5元,票面为广东省深圳市餐饮服务发票。我在该厂负责上纸和洗机器。王锡坤和陈碧单是熟练工,各在厂房内开机器印刷,他们负责开机、校板、上纸等,王锡坤还负责调墨。同案人刘金生在混合相片中辨认出老板沈信初。7.同案人陈碧单供述:2009年农历二月初,沈信初打电话叫我到他的印制发票点打杂工,因我经济困难便同意了。双方约定工资是每天20元,至今我大约做了半个月,但工资还未领到。我去打工时,机器已经在场。王锡坤在该印制点做了十多天,刘金生是3月18日晚刚到的。该印制点除了我和王锡坤、刘金生,还有沈信初、林冬晓及博美人林阿忠。沈信初是该印制假发票窝点的老板,他联系胶版和纸张,经常到点督促工人,看看产品的质量,要出货时自己到点裁剪成片的发票等。林冬晓是屋主,他好像是出于关心看看。阿忠是沈信初经常叫他帮载货(指假发票、纸张等)的。我在该窝点主要负责扫地、搬运印制纸张、为技术员煮饭等工作,有时我会帮忙将纸张叠齐,也收拾凌乱的废纸,有时会为印刷机增添机油。王锡坤和刘金生是技术人员。在印制点内,每天印制多少发票我不清楚,但我知道最后包装好的二箱(共约500本),这二箱发票共印制了五天,印制的票样为“广东省深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面额为5元、10元、50元、100元的假发票。该印制窝点的平房是沈信初向林冬晓租用的。3月20日凌晨5时多,公安机关到该窝点内查获一批印制假发票的机器及一批成品、半成品的假发票。公安机关拿给我辨认的发票样品就是印制点内生产的假发票。8.同案人林冬晓供述:2008年农历6月初,沈信初说要租用我位于陂头村圣人公养鸡场旁的二间平房做“餐票”(指做假发票),每月租金500元。我同意后不久,沈信初就搬来了机器,并请来了二个工人,在荔枝园旁的二个平房印刷假发票。约做了二个月后,沈信初听说有人举报,因此搬走了。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日(2009年1月31日),沈信初又把机器搬回来,继续印刷假发票,工人有王锡坤、另一个不知姓名的饶平人(即刘金生),这二人负责印刷,另一个女的叫陈碧单,她主要负责做饭、洗衣服等工作,工人都住在旁边。沈信初是老板,负责全面工作。沈信初每月的租金是拿给我父亲林娘杜的。沈信初很少过来,这几天我没有见过他,昨天他没有在那里可能出去跑业务了。沈信初具体制造多少发票我不知道,但他曾经告诉我每本有50张假发票,卖出去有3元利润。我的二间平房租给沈信初后,我有去过一次,见到里面有王锡坤、刘金生、陈碧单正在操作机器进行印制假发票并且见到印有“深圳市”的餐票,沈信初印制的餐票是违法的。9.被告人沈信初供述:2009年2月底,我听说深圳的发票需要量大,因我会印制假发票,就想做假发票。于是,我就跟之前认识的林冬晓租用位于陆丰市桥冲镇陂头村圣人公养鸡场的平房作为印制假发票的地点。跟林冬晓租用场地时,也明确说明是为了制假发票用。租好场地后,我又赶到广州购买了印制假发票的机器一批,包括胶印机二台、晒版机、切割机、印制工具胶版、打印器、薄膜金属胶晒版、油墨、纸张等。购买好设备后,我先雇请陈碧单到印制点参与印制假发票,因印制的过程中出现了技术问题,又雇请了印制技术高的刘金生、王锡坤参与印制。我是印制窝点的管工,负责看印制的过程中纸张的颜色。我认为纸张颜色符合标准了,就可以批量印制,同时负责印制点的费用开支。陈碧单负责上纸、叠纸、打码、扫地等工作,王锡坤、刘金生两人负责印制工作,刘金生是被抓的前一天才到我那里做的。我们一起印制了十几天,计印制十多万份假发票。印制假发票的一切费用都是南塘人陈松标出资的,陈松标给我一部专门和他联系的黑色直板手机。我和陈松标商定,每月我向他拿工资4000元,但我一分钱工资都没拿到,就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印制点印的假发票主要是深圳的停车发票等,印刷到2009年3月份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时我刚好发现很多车辆,就先跑了。被查时具体印制了多少数量的发票我忘了。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综合证据有:1.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沈信初的出生日期及户籍地址等基本情况。2.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04)陆河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信初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04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2月19日刑期届满释放。原判认为,被告人沈信初伙同同案人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沈信初串招同案人伪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沈信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沈信初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上诉人沈信初上诉提出,其不是投资印制假币和假发票的老板,而是幕后老板雇请的打工仔,既没有投资入股,也没有按比例参与利益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属于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沈信初伪造100元面额人民币1080张,面额共计108000元(其中成品790张,面额共计79000元)的事实,认定上诉人沈信初印制假普通发票3136980份,票面金额总计18000900元(其中成品发票177800份,票面金额共计10145500元),印制“百额”发票9000联、“仟额”发票31950联、“万额”发票470联的事实,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沈信初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又伪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货币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沈信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上诉人沈信初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沈信初在伪造货币过程中负责租场地、安装调试机器设备,并负责印制假币,事后又转移藏匿假币及机器设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印制假发票过程中负责租场地,购买、安装制假设备,又雇请技术人员及工人印制假发票,也是主犯。上诉人沈信初提出其是幕后老板雇请的打工仔,在印制假币、假发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应当属于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朝城审判员  余国清审判员  许淑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永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