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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曹海涛与柳巧玉、曹秋虹、曹柳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涛,曹秋虹,曹柳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01号原告:曹海涛,男,1942年9月8日出生,回族,退休干部,本科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波,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秋虹,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曹柳娟,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二被告共同代理人:陈多,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海涛诉被告柳巧玉、曹秋虹、曹柳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柳巧玉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曹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正伟、刘波、被告曹秋虹、曹柳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妻子柳巧玉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曹秋虹、次女曹柳娟、儿子曹靓。原告系阜阳市人事局退休人员,近年因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与儿子生活在一起,两被告一直对原告不理不问且态度恶劣。二被告将柳巧玉接走后就一直没有看望过原告,原告多次到曹柳娟家接老伴回来均被拒之门外。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二被告每月每人支付赡养费2000元,每月看望原告一次,如果生病住院支付住院费和陪看护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秋虹、曹柳娟辩称:1、答辩人一直对被答辩人很好,尽到了赡养义务,对被答辩人照顾的无微不至,被答辩人经常到我们两家吃饭、走动。相反,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偏袒纵容儿子,哄着母亲和我们把他们80%的房产(500多平米)都给了儿子儿媳,并在拿走了33万多元的拆迁补偿款和租赁费后将年老体弱多病的母亲赶出家门。母亲这两年的时间多次住院,都是答辩人照顾分担。被答辩人和弟弟从不过问。2、被答辩人身体尚好,并无住院或大病记录。3、被答辩人有退休工资,完全能满足其个人开销。还有大量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和租赁费,平时还接济儿子、孙子花销。综上,请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曹海涛、柳巧玉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曹秋虹、次女曹柳娟、儿子曹靓。后因房屋问题,产生家庭矛盾,曹海涛在家中与曹靓生活,柳巧玉与曹秋虹一起生活。庭审中,曹海涛表示其退休工资有3600余元,医疗费能够报销85%,获得拆迁补偿款8、9万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自己有收入来源及拆迁补偿款,医疗费用能够报销,且被告也在赡养母亲,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然因家庭矛盾导致家庭纠纷,但二被告应当关心原告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原告,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看望一次的诉讼请求,属于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如其生病住院,被告支付住院费和陪看护理,因目前没有实际发生,可在实际发生后由其自行协商合理解决,如协商不成,另案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秋虹、曹柳娟每月看望原告曹海涛一次;二、驳回原告曹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曹秋虹、曹柳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彪审 判 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长龙该判决尚未生效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