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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宁波启迪高尔夫制品有限公司诉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2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启迪高尔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翁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贵娥,员工。委托代理人高荣荣,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蔡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忆韵,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辉,员工。上诉人宁波启迪高尔夫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启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胜利及委托代理人倪贵娥、高荣荣,被上诉人上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忆韵、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10日,上纬公司、启迪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1300025608)一份,约定启迪公司向上纬公司采购预浸料浸用热熔一般Tg树脂,型号为2564-20,数量500kg,货款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25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按上纬公司出厂产品标准验收,货到一周内提出异议有效,如一周内无异议,视为上纬公司所交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第七条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2015年4月16日,上纬公司向启迪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树脂,同年4月20日,上纬公司向启迪公司开具金额为16,25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启迪公司未付合同款,故上纬公司涉讼。原审法院认为,上纬公司、启迪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纬公司按约向启迪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并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启迪公司应支付上纬公司相应的货款,现启迪公司对结欠上纬公司货款的金额没有异议,故上纬公司本诉要求启迪公司偿付货款16,2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启迪公司反诉称上纬公司的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合同约定,启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在异议期内或期满后曾向上纬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且合同项下的树脂启迪公司已使用完毕,双方也未进行树脂的封存,故树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鉴定予以确认,同时,启迪公司的客户有无要求启迪公司进行经济赔偿以及因启迪公司使用上纬公司的树脂造成的客户损失也无法确定,启迪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纬公司的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另,诉讼期间的差旅费的主张亦没有法律依据,故启迪公司无权要求上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差旅费,启迪公司的抗辩及反诉意见不成立,不能阻却上纬公司的权利主张,启迪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一、启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纬公司货款16,250元;二、驳回启迪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62.50元,合计诉讼费2,365.50元,由启迪公司负担。判决后,启迪公司上诉称,上纬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启迪公司向上纬公司反馈后上纬公司也予以认可并与启迪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故启迪公司不同意上纬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要求支持其一审的反诉请求。上纬公司答辩称,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也未确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不同意启迪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启迪公司对尚欠上纬公司货款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纬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纬公司对质量问题是否曾经予以认可?从本案双方的举证和庭审陈述来看,上纬公司并未认可其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赔偿协议上签字确认。至于上纬公司曾经向启迪公司补货,亦无法以此直接认定上纬公司认可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况且,启迪公司明确表示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料未予留存,故无法作进一步的查证和检验。基于此,本院认为启迪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8.50元,由上诉人宁波启迪高尔夫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耿斌审判员  刘 雯审判员  季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