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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连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024号原告:连某。委托代理人:张呈呈、李启磊,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朱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