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连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024号原告:连某。委托代理人:张呈呈、李启磊,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朱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