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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南路西-1号。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薛宝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丰登南路2号盛华大厦10904号。负责人何国平,经理。上诉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9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系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经查,原、被告所签《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首页载明,工程地点,北辰大道广安路(属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涉案合同第6.1条对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约定,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诉讼管辖约定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为有效。因此,本案应依约定管辖条款确认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