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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70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2004年8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与朋友杜某某等人在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一餐馆吃饭,吃饭时高某某饮用了半斤左右白酒。饭后,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送杜某某等人回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当日22时许,高某某驾车行至攀枝花市西区北京华联超市路段时,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查,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2.2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高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经公安民警调查,高某某被查获时冒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车,其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已被吊销。2015年12月25日,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4.3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高某某的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5年12月25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到案后,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5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以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聘请书、被告人高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刑事照相;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人杜某某、文某某、任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已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可在被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