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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韩世萍与许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世萍,许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144号原告:韩世萍,居民。委托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岗,居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03、104室。负责人:徐大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松、吴文浩,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世萍与被告许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世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世萍撤回对被告许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韩世萍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