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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结实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结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372号原告马结实,男,64岁。委托代理人穆荣坡,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原告马结实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3月开始,徐法德等人在原告承包的位于社旗县下洼镇的砖厂干活。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为包括徐法德在内的工人全部在被告处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8月10日徐法德在干活时意外受伤,由法院判决予以确认,现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款879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结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退还给原告马结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刁琳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