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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郑世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545号罪犯郑世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0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追缴赃款7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8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5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郑世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世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世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