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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财保31号申请保全人甄小强。被保全人李惠洁。被保全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盛世华庭松涛园4号楼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李立芬,董事长。申请保全人甄小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惠洁和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20万元的财产,并且其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桥西区新八一路胜利小区4号楼1-4-401房屋(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担保人李亮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桥西区建设西大街以北,农机技术推广站家属院以南林泰简筑号的商品房为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甄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李惠洁和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保全人甄小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甄小强名下的房产(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号)和担保人李亮名下的房产。申请人甄小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孟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