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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彬与王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王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561号原告杨彬,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王玉臣,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与被告王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彬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杨彬负担。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阎怡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