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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泗水县华盈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崔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某甲公司,崔某,某乙公司,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淑闽、田中臣。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玉庚。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崔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爱民审 判 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利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