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向川东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龙,刘某清,向川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龙,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被害人程某念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清,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被害人程某念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川东,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四川省广安市。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奇,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陆渊渊,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川东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龙、刘某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广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向川东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龙、刘某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川东,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4月3日晚,被害人程某念与程某广到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川井村1组刘某家旁持刀划破被告人向川东停放的“别克”汽车轮胎。次日晚,程某念又来到刘某家旁蹬了“别克”汽车一脚,向川东遂持木棒击打程某念头部,持刀刺程某念胸部,致程某念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龙、刘某清的经济损失为27848元。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向川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向川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84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龙、刘某清上诉提出,原判未判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川东上诉提出,向川东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被害人的挑衅行为引发,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害人程某念(男,殁年25岁)的弟弟程某广到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川井村1组刘某(程某念前妻)家接刘某的女儿程某某,刘某不让接走。程某广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川东(刘某的男友)驾驶的渝A803**“别克”汽车停放在刘某家附近,遂于当晚与程某念到刘某家附近,用刀划破汽车轮胎。4月4日早上,刘某的母亲发现“别克”汽车轮胎被划破,便怀疑是程某念等人所为。4月4日晚,为防止该车再次被破坏,向川东遂在刘某家一楼屋内看守。期间,因程某某调皮,刘某的母亲打骂刘某、程某某,刘某便给程某念的母亲打电话,称要带程某某自杀。程某念听说刘某要带程某某一起自杀,便骑摩托车到刘某家旁,用脚蹬“别克”汽车,向川东遂持木棒击打程某念头部,持水果刀捅刺程某念颈部、胸部等处,致程某念死亡。后向川东用绳子、电线、绸缎捆绑程某念的尸体并抛入渠江中。2015年4月12日,向川东被抓获归案。另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川东的行为给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龙、刘某清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和向川东归案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1)发现尸体现场位于广安市前锋区,水面上漂浮一具尸体,尸体被黑色条状物体、红色条状物和麻绳缠绕。(2)作案现场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刘某家房屋距公路8.4米,在西北侧小屋门板正面提取三处红褐色斑迹,电动车旁提取一粒圆珠等物。(3)抛尸现场位于流杯滩大桥桥上北侧水泥防护栏处,提取现场红色斑迹、红色纤维、圆珠等物。(4)焚烧衣服现场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向川东家地坝护栏外,该处可见燃烧过的残留物。3.搜查笔录,证实对向川东的“现代”轿车进行搜查,在副驾驶室座椅背后搜出一把金属弹弓。4.尸检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类工具用力捅刺(或割划)颈部、左胸部、左手致甲状软骨破裂、左肺多处破裂、心包破裂等引起急性大失血休克合并面部被钝性类物体打击(或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5.DNA鉴定意见,证实刘某家小屋门上的三处红褐色斑迹中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分型与虎城乡新房村段的渠江中的未知名尸体相同,其似然比率为7.45×1018;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程某龙和刘某清是未知名尸体的生物学父亲和母亲。6.物证鉴定意见,证实尸体上的红色绸带与现场提取的红色纤维成分均为涤纶,且干涉特征无明显差异。7.户籍材料,证实向川东、程某念的身份情况。8.证人黎某元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2日6时许,黎某元发现放在码头的鱼钩上挂着一具尸体,即报警。9.证人欧某海的证言,证实欧某海看见渠江中漂着一具尸体,尸体上捆有东西,有点像绳子。10.证人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4日早上,刘某的母亲起床后发现刘某的男友向川东开回来的“别克”车四个轮胎被刀划破,怀疑是刘某的前夫程某念兄弟所为。晚上,一家人议论时,因女儿程某某调皮,被母亲欧光瑞打了,刘某很生气就给程某念的母亲刘某清打电话,表示要带起女儿去自杀。为防止车再次被破坏,向川东在楼下一小屋守车,刘某在楼上睡觉。刘某的电瓶车上有几根红色绸带。刘某辨认出尸体上的绳子、电线系其家中的绳子、电线,尸体上的绸带系其电瓶车上的绸带。11.证人欧某瑞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向川东的车子轮胎被人用刀划破了,怀疑是程某念和程某广所为。为防止车子再次被破坏,向川东就在楼下屋内守车。欧某瑞辨认出尸体上的绳子、电线是欧某瑞家中的绳子、电线。1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听妈妈刘某等人说程某念和程某广把向川东的车子划坏了,向川东把程某念打死了。13.证人陈某六的证言,证实陈某六系刘某的祖母,向川东开车来的那一天,程某广到家里来过,次日早上发现车子轮胎被划破。14.证人王某英的证言,证实刘某的男朋友开车来,第二天车轮胎被划了。刘某说车子被捅坏前的晚上,刘某前夫的弟弟来接刘某的女儿,刘某没让接走,怀疑刘某的前夫捅的轮胎。15.证人肖某秀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3日晚,肖某秀听到狗叫得凶,以为是贼,就把灯开起吼了两声,后听到汽车轮胎放气的声音。16.证人刘某高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9日,刘某高的女儿刘某等人从广安出发,第二天到昆明。4月12日晚上,刘某高的母亲打电话说程某念死了,刘某高叫刘某等人回来把事情说清楚。17.证人熊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说前夫把朋友车子的轮胎划破,刘某感到很害怕就辞职到昆明去了。1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上午,向川东将汽车开过来和孙某的别克”车互换,4月7日上午,向川东才将车还给孙兵。19.证人辛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5日早上,辛某某村委办公室旁发现一辆无牌照摩托车。20.证人程某广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3日,程某广去刘某家接程某某,刘某不让接走,后见刘某的男友向川东开了一辆车停在刘某家,晚上就和哥哥程某念来到刘某家,捅破了向川东的车轮胎。4月4日晚上,程某念打电话说刘某要自杀,要到刘某家去看一下。程某广辨认出从刘某家附近提取的一辆无牌照摩托车系程某念所骑的摩托车。21.证人刘某清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晚上,刘某打电话说要带小孩自杀,并说车子的轮胎被人划破。刘某清怕事情闹大,就叫儿子程某念去看一下。22.证人刘某兰的证言,证实刘某兰是程某念的姨妈,2015年4月6日没有找到程某念就打电话问刘某,刘某说没有看到程某念,并说男友的车轮胎被人划破,怀疑是程某念兄弟干的。23.证人辛某国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晚上,程某念打电话说程某念的前妻刘某要自杀,要去看一下。后辛某国和程某广到刘某家去找程某念,因没有看到程某念,就和程某广到代市去找程某念,没有找到。24.证人赵某文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5日0时许,赵某文给辛某国打电话问程某念有没有事,辛某国说到刘某家没有找到程某念。25.证人向某平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晚上,向某平经过向川东家外小路时,闻到像是烧衣服的味道。26.证人向某政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晚上,向川东来借过打火机。向川东平时不抽烟。2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川东的供述和指认、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3日,向川东将与孙某互换的车停在刘某家门前路上,晚上被人用刀划破轮胎,就怀疑是刘某的前夫程某念兄弟干的。为防止车子再次被破坏,向川东在刘某家一楼屋内守车。4月5日零时许,有一人骑摩托车过来,向川东就持木方和水果刀躲在车子旁边,那人停下摩托车走到车旁蹬了一脚车,向川东就用木方打那人,木方打断后又持刀捅刺那人,致那人死亡。后向川东拆下那人的摩托车牌照,把摩托车推到附近一空地,到刘某家找了尼龙口袋、电线、大绳等物捆绑尸体,骑刘某的电瓶车去抛尸,并从刘某电瓶车里拿红色绸带捆绑尸体后抛于河中。次日,向川东去看尸体浮起来没有,见桥上有血迹,就用石头刮几下没刮完,后买了油漆将血迹覆盖。4月11日,向川东将作案时穿的衣裤烧了。向川东指认了作案现场,辨认出作案用的大绳、电线、红色绸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川东持木方击打、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程某念,致程某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川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程某念无故划破向川东的汽车轮胎,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向川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向川东上诉提出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向川东持木方、水果刀致程某念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川东是否事先准备作案工具这一细节并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故其提出原判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到程某念具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向川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向川东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龙、刘某清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判赔丧葬费和交通费适当。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程某龙、刘某清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和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向川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平代理审判员 刘长江代理审判员 高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