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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富裕与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裕,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883号原告:杨富裕。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城经济开发区尧舜板块。法定代表人:汪海东,总经理。原告杨富裕诉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倪金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鹏主审,人民陪审员黄正清参加审理,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富裕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底被告的新厂区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向原告购买砂石、砖等建筑材料,至2014年2月仍欠原告款项90000元。因被告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支付原告砂石、砖款,2014年2月28日,经施工单位、被告与原告协商,被告承诺该欠款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2014年8月底还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证明被告欠原告砂石、砖款9万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并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的新厂区开工建设中,被告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向原告购买砂石、砖等建筑材料,至2014年2月仍欠原告款项90000元。因被告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支付原告砂石、砖款,2014年2月28日,经施工单位、被告与原告协商,由被告支付该款,并免除施工单位的付款义务,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该款于2014年8月底还清。因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施工人将其支付合同款的义务全部转移给被告,且经原、被告同意,该债务转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富裕支付货款90000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倪 金 胜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黄 正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瑜(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