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发龙、朱翠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发龙,朱翠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徐发龙,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申请执行人朱翠仙,女,1966年8月22日生,哈尼族,云南省会泽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住所香格里拉长征大道25号。负责人黄云龙。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发龙、朱翠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998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