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云繁与罗定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繁,罗定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772-1号申请执行人杨云繁,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810030024,住四川省宜宾县蕨溪镇大坪村3组。被执行人罗定余,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609252299,住四川省宜宾县蕨溪镇泗水村7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定余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