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李某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05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谢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经审查,本案所涉及的房地产属于农村集体开发的房地产,且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土地的性质问题,在行政机关未进行处理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民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退还原告石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