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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明永、张树燕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明永,张树燕,张顺元,彭美荣,张名伦,彭凤梅,张红元,李冬珍,张明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388号之一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连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大鹏,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明永。被告:张树燕。系被告张明永之妻。被告:张顺元。被告:彭美荣。系被告张顺元之妻。被告:张名伦。被告:彭凤梅。系被告张名伦之妻。被告:张红元。被告:李冬珍。系被告张红元之妻。被告:张明东。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明永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