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执复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曾宪曲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曲,叶佳林,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复99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曾宪曲,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云德,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叶佳林,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赵明,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申请复议人曾宪曲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辽0105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曾宪曲在执行法院称,该院执行依据(2012)皇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为虚假诉讼,要求停止对(2012)皇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曾宪曲的异议请求不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曾宪曲的申请。申请复议人曾宪曲称,执行法院执行依据(2012)皇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为虚假诉讼。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6)辽0105执异35号执行裁定,指令该院对其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终止对(2012)皇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曾宪曲以执行法院执行依据(2012)皇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法院(2016)辽0105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执行法院对其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终止对(2012)皇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复议请求,是针对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执行法院依法认定异议人曾宪曲的异议请求不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并裁定驳回异议人曾宪曲的申请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曾宪曲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曾宪曲的复议申请,维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辽0105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雪春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笑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