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温文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489号罪犯温文康,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市,小学肄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要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文康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温文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文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文康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文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