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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蔡正凤与武汉倍居康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正凤,武汉倍居康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2100号申请执行人蔡正凤。被执行人武汉倍居康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宁。法定代表人苏美花,经理。申请执行人蔡正凤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8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倍居康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并有额1872元、双倍工资差额7206.62元、经济补偿金1624.3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已受理蔡正凤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正凤于2016年1月7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倍居康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正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80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