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占义、宋先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义,宋先国,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占义,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宋先国,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佟富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我院对民事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名苑X座X号建筑面积为199.94平方米、X座X号建筑面积为164.24平方米的地上两层商业用房(铺面)及X名苑第X座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121.48平方米的住宅楼房,依法评估、拍卖,偿还本案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名苑X座X号建筑面积为199.94平方米、X座X号建筑面积为164.24平方米的地上两层商业用房(铺面)及X名苑第X座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121.48平方米的住宅楼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