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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王正芬与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芬,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初字第794号原告:王正芬,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勤,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为79301652-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翻石渡村。代表人:朱斌,该厂厂长。原告王正芬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芬的委托代理人徐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芬以被告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出卖给其的设备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协议》中所涉的十台设备(计:带锯床一台,型号为GZ4232;台群加工中心一台,型号为T-V8;立式加工中心两台,型号为VL1100;数控车床一台,型号为HTM-TC25;数控车床两台,型号为HTM-TC20;数控铣床一台,型号为XK5325A;精密外圆磨一台,型号为MM1320A;外圆磨床一台,型号为HTM-630G)的所有权归原告王正芬所有。被告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以其所有的十台设备(带锯床一台,型号为GZ4232;台群加工中心一台,型号为T-V8;立式加工中心两台,型号为VL1100;数控车床一台,型号为HTM-TC25;数控车床两台,型号为HTM-TC20;数控铣床一台,型号为XK5325A;精密外圆磨一台,型号为MM1320A;外圆磨床一台,型号为HTM-630G)作抵押,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5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协议》、《设备物品保管协议》、《设备使用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将用于向原告借款抵押的上述十台设备作价50万元出卖给原告,但原告仍将上述所有设备借给被告使用、保管。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借给原告的50万元相抵),双方办理了设备交接手续。其后,该设备由原告出租给被告继续使用。现被告已实际停止经营,部分设备去向不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收条、动产抵押登记书、《设备买卖协议》、《设备物品保管协议》、《设备使用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规定的无效及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原告作为买受人已支付了买卖价款,而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十台设备形式上仍在被告处,但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物品保管协议》、《设备使用协议》,系原告交由其保管、使用,故该十台设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原告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王正芬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协议》中所涉的十台设备(计:带锯床一台,型号为GZ4232;台群加工中心一台,型号为T-V8;立式加工中心两台,型号为VL1100;数控车床一台,型号为HTM-TC25;数控车床两台,型号为HTM-TC20;数控铣床一台,型号为XK5325A;精密外圆磨一台,型号为MM1320A;外圆磨床一台,型号为HTM-630G)的所有权归原告王正芬所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丽燕?PAGE??PAGE?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