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36号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2015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抓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朱秀峰、张昊,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奇、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朱秀峰、张昊,被害人王某戊、徐某乙、王某己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张XX(在逃)、郝XX(在逃)、王XX(已判刑),以在宁夏贺兰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如西气东输、高速公路、开发房地产等,投入很少的资金在几个月内可以获得上百万元高额利润为诱饵,采取五级三进制的传销方式,组织领导王某乙、王某戊、任某、徐某乙、马某、王某己等60余人到宁夏自治区贺兰县参与传销,共骗取人民币31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获得了黄金标志,后无法退还投资人的投资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依法判处。三被害人意见,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退还被骗的钱,否则,对谢某某从重判刑。被告人谢某某辩称,我没有组织,我认为我也是被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谢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谢某某行为不满足本罪的客观方面,谢某某不存在发展下线的行为1、王XX与谢某某不存在刑法上的下线关系,谢某某与王XX在去贺兰县之前均不知前往是参与传销,是在张XX和郝XX二人直接诱骗而加入,是郝XX将二人“安排”成了上下线关系,谢某某也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2、谢某某不存在其他宣传行为,谢某某老家是平舆,其回老家是访亲办事,并不是为参与犯罪而来。谢某某取得黄金标志时,其本人也是在被欺骗状态。3、没有证据证明谢某某有其他组织领导行为,从徐某乙的最初证明来看,最初到贺兰后是谢某某接待了他,但期间的“工资”全部是由王XX、王某甲通过现金发放,而且谢某某在该传销组织的整个过程中并未直接发展任何一个下线,且在2011年9月份脱离了该传销组织之前并不知晓该组织系传销组织,谢某某只能是传销活动的被害人。第二、如果假定谢某某有罪的量刑建议,谢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的作用极小,情节轻微,离开传销组织后积极帮助其他被害人追回损失,且其本人也是受害人,一直准备主动投案,建议对谢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张XX(在逃)、郝XX(在逃)、王XX(已判刑),以在宁夏贺兰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如西气东输、高速公路、开发房地产为由,组织人员发展下线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实行“五级三进制”的管理模式,入1股3800元,入10股为33500元,并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申购的份额,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得提成。组织领导王XX、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戊、任某、徐某乙、马某、王某己等60余人到宁夏自治区贺兰县参与传销,被告人谢某某获得了黄金标志,后无法退还投资人的投资款。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2010年6月份,我在郑州打工认识的生意伙伴张XX的妻子郝XX领着我和王XX一起到宁夏贺兰。在贺兰郝XX领着我们看了万亩蔬菜大棚和小区的楼盘建设,郝XX说这些都是他们的投资项目。第二天郝XX领着我俩在老乡家串串,这些老乡给我们说这里的投资前景很好,回报很大。转了两天,郝XX就给我们拿了一张表说这个投资项目,大家都可以参与投资,一份是3800元,一个身份证只能投十份,一次性投十份只需交33500元,一个人可以发展两个人(也只能发展两个人),这样依次发展下去,每个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获得上百万的回报。王XX一听就说这个项目可以投,当时郝XX问我们两个谁当推荐人,我说谁都可以。可能是因为我和郝XX认识的早,这样郝XX就把我放在王XX的上面了,我就成了王XX的上线。我的上线是焦XX,焦XX是张XX的外甥。我和王XX都是以我们自己的身份证投的,都投了33500元,我们投了后,我在贺兰住了一段时间,王XX就回到郑州了。过几天王XX带着她的弟弟王某甲一起去了贺兰,王某甲看了说这不是传销,这与他打击的传销不一样,这里不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王XX就和王某甲开始发展人员。我回到郑州后又凑了一些钱,以我丈夫、弟弟和母亲的名字投了三个人的。我先后用8个人的身份证参与投资,共计投了26.8万元。王XX发展多少人我不知道,她的发展业绩是焦XX直接管理的,王XX也不给我说。我们发展人员首先是自己投入的返还6460元,其他如何提成的我就不知道了。2011年9月份和王XX的一个协议,是我感觉到我们当时的投资项目是骗人的,我就给王XX说这个投资是骗人的吧,他们说的公司在哪我们也不知道,说是国家行为也没有什么证明,我们不干了回去吧。王XX说要回去也得先和张XX把帐算一下,算了你再走,我还在这里继续干。张XX和王XX算账时说,因为我在之前借过他的钱买了一辆大众车,算这笔钱是要扣除的。我一听就想,说好是我以个人的名义借的钱,怎么能抵发展人员的工资呢,要是这样,因为这些人员都是王XX发展的,这个钱我不能得,我就把车让给王XX了。这辆车当时的购进价是34万元,另外剩余的16万多的现金也给王XX了。一个投资人员有一个编码卡,我的编码卡找不到了。在贺兰为投资人返还工资是以现金支付的,但是有时候王XX向部分(很少)不在贺兰的投资人返还时是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的。我没有给任何人发过钱。具体算账我不知道,一般都是王XX把每个月新投的人员上报给焦XX,焦XX再根据王XX安排的位序图来计算应返还数额,这些情况我没有参与,详细情况我不了解。我直接发展的人员没有,王XX发展的人员有多少我不知道。我参与传销的资金是26.8万元,王XX发展的人员投入多少钱,我不知道,这个数王XX应该知道。我画不出来人员结构图,王XX发展的人员我更画不出来,我上高级的黄金标志早就卖了,一共有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当时买时花了两万多元,卖时只卖了1万多元。2、同案人王XX供述,我从2010年8月份到现在一直在贺兰自己的租房住,我参加过培训学些行业内部管理等。去贺兰是谢某某介绍我去的,培训的人我都记不得了,我的上线是谢某某。2010年5月份,谢某某到我家给我说她的朋友在西部考察一个项目,有房地产,如果房地产投资的钱多了,可以用来批发水果、开中等超市、小区绿化等,你投资33500元,一年后就可以得到上百万的回报。2010年7月28日我和谢某某、郝XX去贺兰,在那谢某某和郝XX领着我一起考察了几个住宅小区和蔬菜大棚,她们告诉我这些都是我们河南人投资的钱建设的。我说我来这里没有带钱,谢某某说我先给你垫着,就借给我17500元。我用我的身份证入了5份,时间是2010年7月30日,按规定应该是10份才可以得到,因为谢某某说给我优惠。2010年8月5日在贺兰郝XX的租赁屋,谢某某把我7月投入的工资3230元现金给我了。我在2010年8月底就又投了5份,加起来正好10份。2010年9月5日我就又得到了上个月投资的工资3230元,还是现金支付。后来谢某某给我说,你老了,说的不中,你不是会画图吗,你不如学习画资金分配图,将来好给人们宣传介绍,我就用两个月的时间学会了画资金分配图,经常给去参加的人宣传介绍,我看到投入的回报也很及时,也很可观,就开始用别人的身份证投入。截止到2011年5月我一共投入220份,用了22个人的身份证,这些人的投入都是我自己出的钱,只是借了别人身份证,我这样做是为了自己早日上平台。我在那个公司主要负责讲授奖金分配图,目的是给那些参与的人传授一种思想就是发展的人越多,获得奖金越多,谢某某讲授的是国家形势和给新人鼓(新入股人员)信心,传授说这个行业的好处。行业具体管理模式和等级分布是:有一个生活管理二十条规定,都用这个规定来管理。具体等级分部是分为五个等级,最高的是高管(600份),张X某和郝XX、焦XX、谢某某、我、王某乙都是高管,但是根据加入的时间不同,管理级别也不同,张X某和郝XX是最高的,我在谢某某下面,王某乙在我下面,然后是高级经理(65-599份),再后是业务经理(10-64份),还有业务主任(3-9份),最低的是实习业务员(1-2份)。我给下面的人发工资的方式,我们行业规定每参加一个人公司都在贺兰县给他们办一张银行卡,等到第二月的5号公司就直接把他的工资打到对方的银行卡上,基本上都是谢某某发工资,谢某某直接把钱打到对方的银行卡上的。发工资大部分都不经过我们介绍人。我给我名下的人也发过工资,不多,给现金和银行汇款都有。3、被害人徐某乙陈述,2010年11月份,我到贺兰是我两亲家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宁夏贺兰有国家扶贫项目,这是国家人力资源部开展的,投资回报很好。我到贺兰是王某甲、王XX、王某甲的妻子张淑青、谢某某、王XX的儿子冯辉接待的,并领我到一个工地去看,王XX还让人给我介绍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王XX给我介绍说,每人以买股份的形式入股,一股是3800元,每人最多只能买10股,一次性买10股优惠只需出33500元。这个项目的回报就是参与的人越多、时间越早回报越多,还可以继承。我介绍一个一次性入10股的人员,公司就奖励我4000元钱,另外公司还直接给参股人一个月的活动经费6460元,要求我们吃住都要在贺兰,说这样是支援当地的经济建设,也就是支援公司的人力资源。当时我认为这关系可靠,就先后到贺兰将一家五口的50份钱都交给了王XX。后我又把这个项目给我单位的马某说,后王某甲带着我和马某、黄某、任某一块去宁夏贺兰县。在贺兰县任某当时就取钱给王XX,以刘贺仙的名义入10股、以徐小霞的名义入5股,任某本人入10股,马某和黄某他们也入了。2011年元月份张某乙给我卡上汇33500元钱让入10股,2011年5月份李振海给我卡上汇33500元钱让入10股,我把钱取出后都给王XX了。2012年我又帮我亲戚徐子发、李某甲、徐超峰、徐俊、徐留群、闻景旺、王海涛7人各入了一股共26600元,钱都是我在宁夏交给的王XX。我在参股时王XX和王某甲说这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只有赚钱,不会赔钱。我在贺兰时,王XX和谢某某都给我讲过资金分配图,我所知道王XX、王某甲、谢某某,王XX的儿子冯辉,女儿冯柯都得到过黄金标志。我听王XX、谢某某说过张XX是我们这个项目的负责人。谢某某是王XX的上线,谢某某走后就交给王XX了。4、被害人王某戊陈述,我2011年到贺兰参与传销是王某甲、王XX让我去的。后来我又让娄某、冯某乙去贺兰见到了王某甲和王XX,王某甲还找到黄金标志的谢某某给我们介绍西部开发项目。因我的年龄超过了60岁,我以我外孙陈贺迪的身份证参投了10份33500元交给了王某甲。在贺兰我是王某乙的下线,我发展有27个人,加上王某乙一家三人的,还有我本人的共投了31份,105万元,其中参投人员梅兰、崔某乙、李玉华、李卫锋四人134000元是通过李俊芳把钱给我的,冯某乙用杨X的身份证投33500元,娄某用娄青山的身份证投33500元,崔某甲用刘某乙的身份证投67000元,还有冯生、冯春生、冯宏伟、李某乙、闫某、胡桂丽这几个人是冯某甲投的共201000元,现我还剩132000元没有给冯某甲,其他人的钱我都还了,剩下的569500元是我用我家人的身份证投的。2012年3月底我知道受骗后就召集平舆的徐某乙、马某、黄某,以及郑州的王某己找王XX、王某甲要钱,不给就去平舆县公安局反映。王某甲和王XX一看要出事,说保证还钱,并给徐某乙、马某、黄某、王某己打了欠条,当时给我打一个772000元的欠条,谁想到王XX把钱给王某甲后,王某甲把钱还给了徐某乙、马某、黄某他们。2013年9月24日王XX、王某甲、张某甲三人以还我钱为名,把我的欠条抢走后吃了。投资金额我没有交给过谢某某,其他人交没有交我不知道。我是在我们报案后才知道谢某某给王XX写个字据,具体因为什么立这个字据我不知道。我们还是要钱,明明知道在贺兰的这个投资是欺骗人的,但是谢某某、王XX、王某甲等人却不告诉我们,他们还继续让我们投钱,后来在2012年8月份,在郑州我们和谢某某算帐,谢某某说我们这个钱有十几万元,都是从我们这些平舆的投资人身上提成的,都交给王XX了,他们(王XX、谢某某等人)要负法律责任。5、被害人王某己陈述,2010年9月的一天,我到贺兰县参与传销是我婶子王XX让参与的。当时王XX说国家在西部开发扶贫工程,项目可靠,投资回报好。2010年国庆节左右,我到贺兰后见到了王某甲和王XX,因王某甲是公安人员我觉得可靠,当时我还给王XX说不会做怎么办,王XX说我不用管如何做的事,只要把钱投入里面就行了。后我就投10份33500元,在王XX的儿子冯辉的名下。2011年3月中旬我又去贺兰县时,王XX让我看国家给她发的黄金标志(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见到黄金标志后,我用我亲戚的身份证又投了25万多元交给王XX。王XX没有给我说投资有风险,还说赔了她把郑州的房子给我。平舆的人都是王某甲叫过去的,王某甲发展的人多才能得到黄金标志。2013年5月9日,因王XX骗我投资,在王某甲家有王某甲担保,王XX说剩下7万元,每月给我3000元从王XX的工资卡中领取,但我只领了10月份的工资,11月去银行领时,密码已更改。我找王XX要钱,是因为王XX是我的上线,我的钱都交给王XX了。而谢某某是王XX的上线,这样王XX就领着我找谢某某要钱。王XX给谢某某写的证明,他们说是算帐的证明,具体因为什么我也不知道。6、证人王某甲证明,2010年9月上旬,王XX、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们在宁夏银川搞一个项目,让我投资,我让我妻子张某甲去贺兰县看看,张某甲回来后就给王XX汇33500元投入了。中间王XX又给我多次打电话让我去,让张某甲去贺兰领了第一个月的回报6460元,王XX让张某甲在贺兰租房住那里,后王XX和谢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投资的多就回报的多,我就以张某甲的名义又给王XX汇4万元,这中间张某甲也打电话让我去。我2010年10月20日到贺兰县,王XX和谢某某给我说总公司在深圳,分公司在银川。我后来以我儿子王宁的名义又投了33500元。这期间我想到是好事亲戚们可沾点光,就给我的哥嫂、外甥以及外甥媳妇都投上了,还有张某甲的弟弟、妹妹都投了,总投了73.4万元。2010年11月初王XX和谢某某给我打电话,让多找点亲戚朋友,我碰见王某乙说到西部开发的好处,投资了可以回报,我说咱姐王XX在银川,这样王某乙就和张某甲一起去了银川。王某乙回来后给我打电话说,投他一家三口的,不知怎么回事王某乙把钱打到王XX卡上了,王XX把王某乙的投资放到王XX的女儿冯珂下面了,因这个事张某甲还和王XX闹了很长时间,以后王某乙是如何投资的与我和张某甲没关系。王某戊是王某乙让他去的,王某戊年龄超过60岁不能投,王某戊以他外孙陈赫迪的名义投在了王某乙的名下,王某戊先后大概得到了40多万的回报。徐某乙是张某甲打电话让去的贺兰,刚开始徐某乙在张某甲的名下,不知道什么原因徐某乙和马某又转到了王某乙名下,并保证以后不找我的事。马某和黄某参与投资是徐某乙发展的,汤某是如何投的我不知道,当时我们参与投资时,王XX和谢某某都没说投资有风险,我问要是有风险呢,王XX说赔钱了她把她郑州的四套房子卖一套还钱,谢某某说她把她的商店卖了还钱。7、证人王某乙证明,2010年10月,我本家哥王某甲给我说,咱大姐王XX在宁夏贺兰有国家扶贫项目让我去看看。后我同王某甲到贺兰县见到王XX、冯辉、张某甲也在,他们领我看了几个工地,王XX说这些都是公司的工地,项目可靠,投资回报好。我回平舆后就往王XX银行卡上汇33500元,第一个月的生活费6460元放王XX那了,后我又以我妻子陈霞、女儿王娜的名义各买了10股,王XX共返还给我三个6460元的生活费。2011年春节后,王某甲、王XX、王某丁到我爸王某戊家,劝我爸入股,3月份我爸王某戊和一个亲戚去了贺兰,后我爸用自己一部分的存款,一部分贷款,共买了100多万的股份。我在贺兰时没见到具体的公司,一开始我是王某甲的下线,去年王某甲、王XX给我算账说,为了让我上高级,骗着我父亲王某戊、徐某乙、马某等近70人转移到我名下,王某甲还让王某戊给他打一个30万的欠条,说是人员的转让费。但后来我才知道,本来该给我和我爸的回报钱,给了王某甲的儿子王威(王宁)4万元,王XX的女儿冯珂2万多元,王某丁2万,徐某乙7千多,谢某某9.8万,王XX9.8万。王XX到平舆宣传这个传销活动有四次,其中我给王XX安排的有两次。8、证人张某甲证明,2010年9月上旬,王XX、谢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宁夏贺兰去投资项目,我到贺兰后,王XX领着我到贺兰县河南几个老乡家看看,都说西部开发好,是国家工程。我回平舆后就给王某甲说西部开发有多好多好,那里的老乡很多,每月1号当地政府就给去投资的人发鸡发鱼(谐音让人们抓住机遇),投入少、回报大,没有任何投资风险。后我就住在贺兰县,以我家人及亲戚名义先后投入了73.4万元。徐某乙是我发展的,马某和黄某是徐某乙发展的。我共得到的回报有30多万元,其中有我儿子结婚时借公司的10万元没还。谢某某告诉我西部开发深圳是总公司,银川是分公司,具体地址不知道。谢某某说这是国家暗箱操作的,是资本运作模式,具体是一人发展两人,而且发展的首先是亲戚而后是朋友。王某甲给王某乙讲过到西部开发的事,王某乙去贺兰是和我一起去后才参与的,但王某乙并没有投到我名下,把钱直接汇给了王XX,在冯柯的名下。2011年6月份我从贺兰回平舆后,徐某乙说我不发展人了,不管他们了,徐某乙、马某及他们发展的人员,都转到了王某乙的名下。2013年9月25日我和王某甲、王XX去过王某戊家,因王XX提到算账的事后双方就吵了起来,但没有讲到条子的事。9、证人何某证明,2011年3月份,我通过王XX的儿媳杨某X及我朋友周某X到的贺兰县。在王XX的贺兰租房处,杨某X开车带我在贺兰县转,老乡们说在这里吃喝就是支援当地的建设,我没有参加就回到了郑州。不久王XX和杨某X还给我打电话让过去,还让张XX请我吃饭。后我以自己的名义投33500元就住在了贺兰,得到了第一个月的回报6460元,还见到了王某甲,王某甲说他在公安局工作。随后的几个月里,我先后把我的朋友及家人张钰文、林丽玉、谢小弯、谢丽明、刘银珠、何登高、何卫兵、付楠等人参与投资,共投有60.68万元。我在贺兰住六个月,越来越感到他们说的不像是国家项目,我就回郑州了。在郑州我见到谢某某,谢某某说这不是国家项目,是骗人的,但是王XX一直不说是骗人的。我在贺兰的时候王XX给我讲过资金分配图,工资是王XX发给我的。谢某某是王XX的上线,讲纪律和国家政策,谢某某走了后就交给王XX了。10、证人马某证明,2010年11月份,我到贺兰县是我单位的徐某乙找我说的,他的亲戚王某甲在宁夏贺兰搞项目开发,徐某乙让我去看看。我一个人不敢去,就和我单位的黄某一起到贺兰县还是王某甲在车站接的我们,把我们领到王XX在贺兰的住处。第二天王某甲和王XX领我们去工地看,给我们介绍说,现在国家正在搞西部大开发,要是投了钱,收回是很快的,回报根据参与的人员多少和先后不一。我回平舆后就在平舆县邮政储蓄往王某甲在贺兰的银行卡上汇入我一家三口30股的100500元,入股后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已参与入股了,必须吃住在贺兰。过一段时间,黄某给我67000元钱,让我交给王某甲让投上。后来我又以我侄子马静波的名义入一份3800元。2011年春节过后,我和徐某乙、王某甲、黄某、任某一起又去贺兰,这次我又以马海波、李艳琴、马五朵的名字各入一股、以徐森、马雪梅的名字各入10股,钱都交给了王某甲。后来我又介绍我的亲戚赵银芝、高毛到贺兰各入了10股,但公司只给我发展高毛的提成4376元,另外我提得的钱和公司给我的活动经费共有3万多,但都在贺兰吃住花了。我知道王某甲得到过黄金标志,为此他请我们吃过饭。谢某某得到过黄金标志,王XX也得到过,最后听王XX说王某乙也得到过。我在贺兰问过谢某某关于在贺兰投资的事情,谢某某给我说你不到哪个级别,你就不知道里面的事情,不该知道的不要问。11、证人黄某证明,2010年11月份,我单位的同事马某给我说,本单位徐某乙的亲戚在宁夏贺兰搞项目开发,徐某乙去后发现可以投资,我就和马某到贺兰时还是王某甲在车站接的我们,还把我们领到王XX在贺兰的住处。后来我把钱给马某让给我和妻子张新荣各投了10股。2011春节过后,我把钱交给王某甲,以我儿子、女儿的名字又投了20股。12、证人汤某证明,2011年5月份,王某戊说王某甲、王XX在宁夏贺兰搞项目开发,粮食局的马某、徐某乙都在那,投资半年后可以得到翻倍的投资款,还说王立明也要去。我给我三姐汤莲英打电话后就相信了。后我和我丈夫崔红卫到郑州同王XX一起去了宁夏贺兰,在贺兰见到了王某戊和王立明,就更相信了。后我们把参与投资的28500元钱交给了王XX,王XX还给我垫付了剩下的5000元。后王XX把我参股第一个月经费6400元扣除王XX垫付的5000元剩下的1400元给了我丈夫。我丈夫在那里住一段时间,发现情况不对,整天也没事,也见不到开发什么项目,认为是上当了,就回平舆了。后给王XX要钱,王XX说我是王立明的下线,应该给王立明要。13、证人张某乙证明,2011年3月份,经王某甲的劝说我同徐某乙的妻子、黄某、马某、黄某的两个亲戚、王某甲的兄弟两口、赵银枝一起到贺兰县。在王某甲贺兰住处,王某甲找人给我们上课,传授投资的好处和参与投资的方法。我回到平舆后,王某甲到我家还是劝我参加,说不会骗我的。这样我在平舆县邮政储蓄所汇33500元到王某甲银川的银行账户上,投在了徐某乙的女儿徐肖霞的名下,我参与投资第一个月的经费给我了,还剩27000元。王某甲得到黄金标志后在平舆老水厂对面的一个馆子里还请我、马某、赵银枝、王某戊、徐某乙吃饭,让多发展人参加。14、证人任某证明,2011年2月11日,我经徐某乙和王某甲的多次劝说,同王某甲、徐某乙、黄某、马某坐黄某的车去了宁夏贺兰县。2月13日,我在贺兰的建行和邮政银行取84000元交给了王某甲。我没发展人,只是得了23000元的回报。15、证人王某丙证明,2011年5月份,我表姐王某己给我打电话说贺兰有工程很赚钱,我就抱着试试的态度去了。我在贺兰见到了王XX、王某甲、张某甲,他们都给我讲投资很赚钱。后我交给王某己33000元钱,王某己把钱交给了王XX。我投入后没有得到过回报。16、证人冯某甲证明,2011年4月份,我经朋友王某戊的劝说下参与了西部开发投资,我以我儿子冯宏伟的名字给王某戊现金33500元,后王某戊交给我6460元说是第一个月的收入,这样我就先后又以我三儿冯生、二儿冯春生、家属闫某、儿媳妇李某乙、朋友胡桂丽五个人的名义各投了33500元,这些投入先后得到六次一万二千多元的回报。我把钱都交给王某戊了,王某戊说钱都交给王XX了。在我家王某甲还让我和娄某看他的黄金标志。17、证人娄某证明,2011年3月份,我在朋友王某戊的劝说下参投了西部开发项目,王某戊还说这个项目是王XX介绍的,这样我就交给王某戊现金33500元,以我儿子娄青山的名义投的,后得到了一个6460元,一个5000多元的回报,这些投入的钱王某戊说都交给王XX了。在冯某甲家里王某甲让我们看他的黄金标志。18、证人崔某甲证明,2011年6月份,我经表叔王某戊介绍以我的名义交给王某戊现金33500元投入西部开发项目。2012年3月份,我又以刘某乙的名义交给王某戊33500元,王某戊说钱都交给王XX了。19、证人冯某乙证明,2011年6月份,我经亲戚王某戊劝说同王某戊、娄某一起到了贺兰。我以我邻居杨X的名字交给王某戊33500元,后只得到了6460元的回报。投的钱王某戊说交给王XX了。在贺兰王某甲让我看了他的黄金标志。20、证人潘某证明,2011年6月份的一天,我朋友冯某甲找我说,他的好朋友王某戊给他说有西部大开发项目可投入,回报不小,这样我同冯某甲一起把33500元交给了王某戊,得到了12000多元的回报。21、证人陈某证明,2011年3月底,我丈夫王某乙是通过王某甲介绍去贺兰的。王某乙以前就参加投入了,这样需要人住那,但王某乙有事不能去,就让我去了。到贺兰后王某甲接的我,让我住在他在贺兰租赁的房子,王某甲就给我宣传,投入如何挣钱,不会赔钱,比上班强多了,我就让我公公王某戊用我的身份证入了33500元。22、证人王某丁证明,2011年正月初一,王某甲、张某甲一起到我家给父亲王某戊拜年,王某甲说国家在宁夏贺兰搞西部开发,是重点扶持工程,投资了只会赚钱,不会赔钱,是亲戚才讲,别人是不会告诉的,当时拿出来的还有国务院文件,我想都是亲戚,王某甲还在公安工作,就通过我父亲王某戊投入33500元。24、证人徐某甲、郭某证明,2011年我妹徐肖霞的公公王某甲到我们家让去宁夏贺兰县参加一项西部开发工程投资,后让我父亲徐某乙给我们各投了一份33500元,钱交给王XX了。25、证人庄某甲证明,2012年7月份,我同学王某甲劝我去宁夏贺兰县参加一项西部开发工程,说投资没有风险。后我和黄某一起到贺兰是王某甲和张某甲接待的我们,还领我们一起看了几个工地,我回来后以我妻子马某的名义投一份33500元,钱交给王某甲了。26、证人崔某乙证明,我母亲李俊芳的同学王某戊对我母亲说,参与投资西部开发利润可观,投资后只赚不赔,于是我母亲就以我的名义、我丈夫李玉华的名字,我老表李卫峰的名字、还有一个叫梅兰的名字各投了33500元,共13.4万元交给了王某戊,王某戊说钱交给他的上线王某甲了。我们没发展人员参加,只得了四份的回报25840元。27、证人刘某甲证明,2010年下半年,我两亲家王某甲劝我去贺兰县参加西部开发工程投资。我丈夫徐某乙就先去了,等徐某乙回来后,我们就投了儿子徐某甲、女儿徐肖霞、媳妇郭某的100500元,后王某甲和王XX说参投的人员都要去贺兰,后我同徐某乙就去了贺兰也各投了一份。28、证人庄某乙证明,2011年我母亲马某让我去贺兰,以我的名字投33500元。29、证人闫某证明,2011年的一天,王某甲到我家给我丈夫冯某甲说,参与投资西部开发工程是零风险,还拿出黄金标志让我看,后冯某甲就以我的名字投了33500元。30、证人刘某乙证明,2012年春节我到我舅王某戊家走亲戚,王某戊说银川投资项目是国家允许的,投资后收益很大,还见到了王某甲,王某甲还拿出一个金项链,说是公司奖的成功标志,后我通过王某戊给王某甲3万元,过一段我还得一套雅姿化妆品,一套男西装,后我又通过王某戊给王某甲7万元用我丈夫的名字投的。31、证人李某甲证明,2011年3月份,我亲家徐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贺兰有个很好的投资项目,让我们去投资。王某甲还拿出他得到的金项链等让我们看。我投了一份3800元,钱交给徐某乙了。32、证人高某证明,2010年10月份,我一个亲戚马某让我到贺兰投资。我就用我弟弟高毛的身份证投了一份,我得到了6450元好处,是马某给我的,我是马某的下线。33、证人冯某丙、李某乙证明,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父亲的朋友王某戊到我家给我父亲说他的侄子王某甲和侄女王XX在宁夏贺兰投资了一个西部大开发的项目,只赚不赔,我们把67000元钱交给了王某戊,听王某戊说钱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到冯某甲家里让他们看了他得的黄金标志。34、被告人谢某某户籍证明,同以上基本情况。35、王某戊提供王某乙入股记录36、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抓获经过,2015年4月21日下午,我局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84号院1号楼附48号将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网上逃犯谢某某抓获。37、王某己提供谢某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四交给其王XX2011年11月5日证明复印件:王XX已得到谢某某的赔偿(大众CC一辆),以王XX为支点的不再与谢某某产生经济纠纷。如果谢某某做出与本体系无关的事的话,要自负责任。2011年11月5日前的欠条作废。此证明有效期以过户日期为准。38、暂押人犯登记证,谢某某暂押郑州市第三看守所。39、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平刑初字第71号:王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40、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两份)41、王某戊提供入股人员档案编码卡共计15人。42、证人李某乙、冯某丙、冯生书、闫某书写证明,2011年4、5月份,我们听王某戊、王某甲说西部大开发是国家工程,政府行为,投入只赚不赔,我们就分别投资了33500元交给了王某戊,王某戊说此款交给了王某甲和王XX。43、商丘市公安局李庄派出所证明:本辖区史庄村民张XX、郝XX住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史庄1号,长期在外打工不在家。44、汤某、王某己、王某戊、王某乙、徐某乙、张某甲、马某等人申诉书。45、何某书写证明材料,2011年3月份被王XX的儿媳妇杨某X及朋友周某X以做生意为由叫到宁夏贺兰县,在王XX及其儿媳妇杨某X的唆使下,先后有张钰文、林丽玉、谢小弯、谢小芬、刘银珠、何登高、何卫兵、付楠等一批人来到贺兰,共投入了60.68万元。46、王XX提供的王某乙体系图、张XX体系图、奖金分配图、驻马店市高级业务人员名单、申购单。47、王某戊提供的王宁体系图、王某乙体系图。48、王某乙提供的有关资料图表一份。49、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证明:经查,本辖区居民谢某某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50、马某提供平舆县邮政储蓄银行解放街西支行汇款收据:马某2010年12月22日转入账号62×××79现金到账户100500元;马某2011年1月10日转入上述账号收款人王某甲33500元;马某2010年12月25日转入上述账号收款人王某甲33500元。51、徐某乙提供贺兰县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回单:付款人徐某乙2012年2月28日转入账号62×××02收款人王XX73500元。52、王XX2012年5月5日收条:今收到徐某乙还款壹千元。53、公安机关根据王XX、王某戊、王某乙提供的传销体系图人员,调取平舆县参与人员34人的户籍证明。54、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及票据若干西部大开发相关资料(文件、报刊、杂志)若干份。55、收条、借条、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明,王XX在归案前经本人及王某甲退还平舆县参与西部投资人员的款有80余万元。56、视频光盘一张另辩护人当庭提交,证人李某丙证明,谢某某是被张XX劝去传销了,谢某某和王XX一起去的。常文生书写证明,和谢某某是夫妻关系。2011年至2013年谢某某到西北做生意,分几回拿走二十多万元,后来知道被骗了。新闻报告两份谢某某母亲病历一份以上辩护人提交证据所证内容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缴纳费用获取资格,参与西部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为名,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谢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某经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从事、宣传传销活动发展下线,其体系下至少销售达到600份(60人)以上,达到黄金标志,已晋升为高管级别(五级以上),有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同案人王XX提供的其发展人员的网络体系图等证据证实,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 松审判员 徐赟丽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