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天顺与张会章、张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顺,张会章,张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761号原告李天顺,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张会章,男,成年,汉族。被告张海平,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顺诉被告张会章、张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须向被告被告张会章、张海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李天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办理公告刊登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顺负担。审判长 任丙申审判员 季慧云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