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春辉、周生芳与赵小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美,赵春辉,周生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民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雪永,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生芳。上诉人赵小美为与被上诉人赵春辉、周生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因与周生美共同经营定型厂所需,于2007年2月1日由原告周生芳之姐周生美(梅)与被告赵小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由周生美承租赵小美坐落在草塔土管所旁边、一楼12间及二楼6间厂房,年租金36000元,租期五年。随后周生美退出经营,由二原告继续经营,被告处租金亦由原告继续支付。2011年2月21日,原告与案外人赵亿能签订定型厂租赁协议书,将定型厂内机器设备均租给赵亿能经营,租期从2011年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租金160000元。2012年3月,原告方去租赁的厂房内欲取回机器设备,遭到被告亲戚阻拦,后报警处理,致原告未能取回。2012年9月,赵小美以周生美尚欠租金16000元为由提起诉讼,该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于2012年12月生效。后原告提起本案之诉。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周生美与被告赵小美签订的租房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周生美退出定型厂经营后,原告继续经营并履行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显然知情并予以接受。被告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支持。现租赁合同到期,原告当然有权取回存放在所租赁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告在取回过程中受到被告方阻挠,致使至今仍未取回,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的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被告赵小美向法院起诉周生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确认租费已付清后,被告即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机器设备,该院酌情确定该期限为2013年2月7日前。第二次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返还机器设备,而原告予以拒绝,故之后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损失的计算方法不能通过评估确定,该院参照原告与赵亿能之间签订并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予以确定。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并要求评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且贬值损失与停用损失重合,正常使用亦会产生折旧等贬值损失。至于损坏及失少的赔偿请求应在返还完成后主张。故该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小美应返还原告赵春辉、周生芳机器设备(具体为0.3锅炉1只,容积6.23立方米的蒸汽定型罐1只,冷风机3只,9米烘箱1只,袜架推车15部,卸袜架2只,套袜台桌7张,塑料袜筐30只,双层木床9张,竹叠床7张,板床4张,办公桌1张,三人木椅1把,各种袜板计5087.38公斤,钢筋棒691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赵小美应赔偿原告赵春辉、周生芳机器设备停用损失计人民币190000元{(160000元/年×70%-36000元/年)×2.5年},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赵春辉、周生芳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赵小美负担。上诉人赵小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上诉人没有阻止返还财物的事实。上诉人与周生美发生房屋租赁关系,如果要取回财物,应由上诉人与周生美共同与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二、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仅凭被上诉人与赵亿能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时间来推定损失,缺乏依据,且该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如果被上诉人与赵亿能之间串通,那么仅凭该协议认定损失对上诉人不公平。另外,一审法院没有清点返还财物的数量,上诉人也没有到场清点,应当对返还的财物进行鉴定,不能由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财物数量也与实际不符,赵亿能已将部分财产返还给被上诉人。锅炉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不能使用,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且从时间上来说,本案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31日向法院起诉,审理到判决长达三年时间,时间上的损失是一审法院造成的。三、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上诉人并非与被上诉人发生租赁关系,而是与周生美之间发生租赁关系。一审中被上诉人虽提供了与周生美的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书缺乏真实性,且周生美从未告知过上诉人已将财物转让给被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赵春辉、周生芳答辩称:上诉人称机器设备不是被上诉人的,但实际上营业执照、税务执照都是赵春辉的,上诉人没有理由阻止被上诉人搬走机器设备。但被上诉人去搬机器时,上诉人在场阻挠被上诉人搬机器。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跟赵亿能串通不是事实,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的厂房租赁协议到期后租给了赵亿能,如果说有串通也是上诉人与赵亿能串通。被上诉人的锅炉淘汰根据政府规定原本可以补偿6000元,另外可以申请新的锅炉,但由于锅炉由上诉人占有,被上诉人没有享受到政府的补偿。被上诉人确实拉走了一批木板,但这是在法院清点财物之前拉走的,法院清点后,没有拿走任何东西。被上诉人起诉后,上诉人把厂房租给赵亿能,取得了相应收入,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收入。如果上诉人未阻挠被上诉人搬走机器设备,四年前该批机器设备至少值20多万,或者可以自己生产,现在最多值5、6万,可能要当做废品处理了。一审判决了19万偏少,应该再加上机器本身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增加赔偿。二审期间,上诉人赵小美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证据1、清单一份,证明部分财物已由被上诉人取回,一审法院按被上诉人与赵亿能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损失不公平,不能以全部财产的租金来计算损失。被上诉人赵春辉、周生芳质证认为,这批木板是因为赵亿能不要用,又租给别人,被上诉人知道后取回的;被上诉人与赵亿能的合同里还有第三方周生刚作为担保人签字,他对双方租赁情况也是知情的,合同是请律师写的,被上诉人没有跟赵亿能串通。证据2、诸暨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一份,证明该文件下发后,锅炉已经不能使用了,一审法院认定损失时包括了锅炉的价值,对上诉人不公平。被上诉人赵春辉、周生芳质证认为,锅炉淘汰后每个人可以向政府申请6000元的补偿,同时可以申请新的锅炉,被上诉人都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且一审认定的损失并不是根据财物价值判决的。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认证认为,对于证据1,可以认定赵春辉已取回裤袜板1409公斤的事实,但对证据1、2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原审系在参照被上诉人与赵亿能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后酌情认定损失,并未完全按照该合同价款或财物的具体价值来认定损失,故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赵春辉、周生芳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以外,另查明,赵春辉已于2011年6月26日从赵亿能处取回袜板1409公斤。本院围绕上诉请求和理由审查认为,针对上诉人赵小美主张其与周生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财物应由周生美取回,其并未阻挠被上诉人取回财物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有房租收条等证明2011年的租金系赵小美向赵春辉收取,可以推定上诉人赵小美明知其与周生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赵春辉继续履行的事实,另有诸暨市公安局大唐派出所的案件信息表及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上诉人阻扰被上诉人取回相应机器设备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这一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至于损失认定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因部分财物已由被上诉人取回,锅炉不能继续使用,原审根据被上诉人与赵亿能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确定损失不当,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具体损失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等方式确定,原审结合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将厂房继续租给赵亿能使用的事实,参照被上诉人与赵亿能之间的租赁合同酌情认定损失并无明显不当。且原审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财物减少、贬值等事由已经酌情进行了考虑,确定损失时并未直接引用被上诉人与赵亿能之间合同确定的租金数额,而是在此基础上酌情支持了该项租金的70%同时减去房屋租赁成本作为相应损失的计算标准,能够平衡双方利益,本院认同原审法院的处理。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新的证据,应认定上诉人赵小美返还财物时,应扣除已返还给赵春辉的袜板1409公斤,故本院对原审的相应判项进行调整。由于上诉人提交新的证据致本案事实发生变化,不属于原审裁判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二、变更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赵小美应返还赵春辉、周生芳机器设备(具体为0.3锅炉1只,容积6.23立方米的蒸汽定型罐1只,冷风机3只,9米烘箱1只,袜架推车15部,卸袜架2只,套袜台桌7张,塑料袜筐30只,双层木床9张,竹叠床7张,板床4张,办公桌1张,三人木椅1把,各种袜板计3678.38公斤,钢筋棒691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赵小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上诉人赵小美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赵春辉、周生芳负担1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启龙代理审判员 丁敏佳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