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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006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作志与吴坤祥、徐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志,吴坤祥,徐志伟,吴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00611-1号申请执行人刘作志。被执行人吴坤祥。被执行人徐志伟。被执行人吴翠萍。申请执行人刘作志与被执行人吴坤祥、徐志伟、吴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204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7220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