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冯某甲、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752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34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冯某甲,男,汉族。被告冯某乙,男,汉族。被告冯某丙,男,汉族。被告冯某丁,女,汉族。被告冯某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冯某甲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