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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元佳与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元佳,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元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宗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超,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元佳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甬鄞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元佳经考虑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元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元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张元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桂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