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艳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043-1号申请人:高艳,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XX,男,1980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高艳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名下财产拾伍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