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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9民初字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占堆与李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加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加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堆,李德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229民初字4号原告占堆,男,1970年6月3日出生,藏族,文盲,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务工,现住西藏自治区乃东县。被告李德明,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大邑县人,务工,现住西藏自治区加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堆诉被告李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堆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且原告占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25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占堆负担,鉴于原告占堆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尼玛琼达人民陪审员 旦巴欧珠人民陪审员 米玛多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拉姆次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