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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邱艺斌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艺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15号罪犯邱艺斌,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1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艺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艺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邱艺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艺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艺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艺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