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邱敏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敏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54号罪犯邱敏。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8.6分。2015年12月7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