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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永龙与李君、吴敏、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龙,李君,吴敏,李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财保18号申请人张永龙,男,汉族,1974年9月2日生。被申请人李君,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生。被申请人吴敏,男,汉���,1983年1月26日生。被申请人李明生,男,汉族,1946年1月16日生。申请人张永龙与被申请人李君、吴敏、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明生所承包的位于鸡东县永安镇永东村的2.5公顷鱼池经营权、李君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毕诗光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六委翰景华庭楼面积74.7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明生所承包的位于鸡东县永安镇永东村的2.5公顷鱼池经营权,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变卖、出租及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君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权,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办理许可权变更手续;三、查封担保人毕诗光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六委翰景华庭楼面积74.71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必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