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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元庭与马进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庭,马进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庭,男,1963年8月28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进卫,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庭与马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