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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那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民初500号原告那某某,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吴某某,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服刑于四川省雅安监狱。原告那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殿梅独任审理。原告那某某及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于200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2011年6月份,被告伙同他人非法持有毒品,于2012年3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自2011年6月18日被羁押于四川省雅安监狱后,现已服刑近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纠纷。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原告那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2份。意在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据二、刑事判决书1份。意在证明: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以上二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吴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6月份,被告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于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纠纷。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是被告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自羁押之日起至今已四年有余,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据此,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那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殿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