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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韩万全与郭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万全,郭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2民初212号原告:韩万全,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东黄水镇。被告:郭红燕,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东黄水镇。原告韩万全与被告郭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拴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万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红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万全诉称:2012年5月22日被告郭红燕、郑建亮向原告韩万全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付。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责令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红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被告郭红燕及郑建亮向原告韩万全借款10000元,同时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郭红燕及郑建亮因生意急需用钱自愿向原告韩万全借款10000元,原告韩万全有权利随时向被告郭红燕及郑建亮收取借款,如果被告郭红燕及郑建亮无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韩万全有权利拍卖被告郭红燕及郑建亮的房产、车辆及一切所有产业用来偿还借款,在警告还款的期限内,被告郭红燕及郑建亮还需支付给原告韩万全借款10%的违约金等。被告郭红燕返还原告韩万全4000元借款后,剩余借款至今未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韩万全诉至本院。原告韩万全以郑建亮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韩万全申请撤回对郑建亮的起诉。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2012年5月22日借款协议书、询问笔录。本院认为:被告郭红燕及郑建亮向原告韩万全借款,原告韩万全与被告郭红燕及郑建亮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原告韩万全催要,被告郭红燕及郑建亮未能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韩万全要求被告郭红燕返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韩万全申请撤回对郑建亮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郭红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红燕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万全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万全负担10元,被告郭红燕负担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拴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