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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张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张文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8号。负责人林文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陈明、李金萍,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杰,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被告张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信用卡逾期贷款,原告对被告涉案债权已全部受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依规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南代理审判员  张莉珍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