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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8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鲍唯唯与莫海军、史军艳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唯唯,莫海军,史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801-1号申请执行人:鲍唯唯。委托代理人:张屹。被执行人:莫海军。被执行人:史军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唯唯与被执行人莫海军、史军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