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董世军与王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世军,王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世军被执行人王金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金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金玲存款850.00元。划拨至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220070100075100XX。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西桥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