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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智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智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766号原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强工街36号。法定代表人沈鹤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魏,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钢,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德工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智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战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