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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被杨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3刑初414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04月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志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08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将其购买的13件疑似象牙制品摆件在店铺柜台内销售,被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其中4件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9130元。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0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天宝饰品商城3-20号精典伊人饰品店内,将其购买的13件疑似象牙制品摆件放置在柜台内以每克20元的价格销售,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4件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其中,象牙手镯两个,分别重70.80克,价值2950元,67克,价值2792元,象牙平安扣一个,重41.80克,价值1742元,象牙制品佛重39.5克,价值1646元,���计价值人民币9130元。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物证照片、现场扣押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物证照片、现场辨认照片、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913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4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某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富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