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姜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隆盛出租车有限公司,姜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77号原告白城隆盛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福徳,系经理。被告姜秋,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隆盛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隆盛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宏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