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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65号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1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郭普民,经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法定代表人郭荣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郝景芬,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英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