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曹孔宇与王国文、李佳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孔宇,王国文,李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431号原告曹孔宇,男,汉族,个体业主,1981年2月25日出生。被告王国文,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修理。被告李佳男,女,汉族,无职业。原告曹孔宇诉被告王国文、李佳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曹孔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朱宏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