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曹孔宇与王国文、李佳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孔宇,王国文,李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431号原告曹孔宇,男,汉族,个体业主,1981年2月25日出生。被告王国文,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修理。被告李佳男,女,汉族,无职业。原告曹孔宇诉被告王国文、李佳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曹孔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朱宏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