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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一光与金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光,金朝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555号原告:陈一光。被告:金朝君。委托代理人:黄森腾,浙江望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一光与被告金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朝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一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朝君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2元,依法减半收取3556元,由原告陈一光负担。审 判 长  柴建钟审 判 员  李冠军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