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一光与金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光,金朝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555号原告:陈一光。被告:金朝君。委托代理人:黄森腾,浙江望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一光与被告金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朝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一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朝君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2元,依法减半收取3556元,由原告陈一光负担。审 判 长 柴建钟审 判 员 李冠军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