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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沈志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怀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志德,王怀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2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志德,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委托代理人孙鹤,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群,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法定代理人史正军(王怀群丈夫),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忠,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人汪建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志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志德以与被上诉人王怀群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沈志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志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志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栾金娣代理审判员  陆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