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方金亮与叶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亮,叶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00156号原告:方金亮,居民。被告:叶松伟。原告方金亮与被告叶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叶松伟归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9日,被告叶松伟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期限一年。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到期后,被告叶松伟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松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金亮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叶松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苏红人民陪审员 周伟兰人民陪审员 何金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庆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