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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葛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74号之二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葛钰。本院民一庭与被执行人葛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一庭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葛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