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葛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74号之二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葛钰。本院民一庭与被执行人葛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一庭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葛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