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950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